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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ie Tsum

天使基金魔鬼梁智基Sherman Leung


雖然「窺淫」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是新訂立的法例,但過去警方都可透過其他法例提出檢控,市民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是全新的法例,以針對過去沒有法例監管,但卻有不少市民參與的行為。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3. 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一般的報導也有透露受害人所住的區域,甚至是屋名字。而若果案發現場是受害人住所附近,報導中的相片一般也能讓讀者知道受害人的居住區域甚至是屋。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案件還未進行審訊,傳媒能否報導受害人的身份?現今的法律不單限制了傳媒報導有關法庭的新聞及審訊,對於被強姦或非禮的受害人,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給予她們的保障(免被傳媒揭露身份)是由她們報案時便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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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報章在「非法庭新聞」風化案報導中根本沒有保護受害人的誠意,更談不上有守法意識。不單暴露了受害人身份,更令她們的受害經過公諸於世。這不單是一個品味及新聞從業員專業守則的問題,而是一個違法的問題,有關方面必須執行保障風化案受害人的法例。近年各大報章在報導法庭新聞的篇幅有顯著的加增,本來多報導法庭新聞會令公眾得益,一方面這是法治及新聞自由的體現,另一方面亦可以讓公眾多一個途徑認識切身的法例並法庭如何依法作出裁決。不過新聞自由一旦被濫用,公眾不但未能得益,某些人以至社會也會因此而蒙受損失。一個不容忽視的濫用新聞自由問題便是報章處理風化案的手法,無論是事發後的現場報導或審訊期間的法庭報導,它們的標題字眼、處理受害人相片的手法、電腦圖片重構案情的細節、以至報導內容的重心及選詞用字,都有一個明顯的意圖,就是要把風化案受害人的相片、身世以至最煽情露骨的案情在讀者面前「重演」一次。其實這些報導涉及的問題不單是品味的問題,也不純粹是違反傳媒守則的問題,而是逾越了法律給予報章的新聞自由問題,這是一個有關方面必須正視的法律問題。


第2階段放寬周四實行 堂食延至午夜12時 健身室運動可除口罩淺析性罪行受害人免被傳媒揭露的法律保障及現況通常報章都不會加格仔在受害人的身上。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休班警去年偷拍裙底春 停職警五年前「衰十一」 終被起訴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有些人會暗中拍攝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在新法例下,不論對方是性交易對象、男女朋友或配偶,只要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仍進行拍攝,都一律犯法。案件今天在九龍城法院提堂。總結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即發佈偷拍得來的影像,影像中有人如廁、洗澡、更衣、性交、其裙底或衣領走光等,即屬違法。涉跟蹤女子上樓非禮 電腦技術員還押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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