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訊
被告人須提交抗辯,以證人供詞或其他方式列明爭議的申索項目及爭議的原因,被告人須提出證據反駁申索或支持其抗辯。
如被告人沒有繳付經審裁處判給我的款項,我應該怎樣做?
經裁斷的款項
如申索書未能送達被告人,審裁處會要求你提供被告人的正確地址,以及在有需要時核實地址。如申索書仍無法送達,審裁處可下令採用其他方式送達,例如登報,此方式稱為替代送達。如要以登報方式替代送達,你須承擔登報的費用。
被告人須通知調查主任,指其承認申索但無力支付申索款額。與訟雙方可在被告人承認申索但無力支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另一個方法是審裁官於聆訊當日要求被告人確認其承認的申索款額,並以有關款額作出裁決。
請注意,與訟雙方均須出席首次聆訊,如你於預定的聆訊時間缺席,審裁官可剔除你的申索;如被告人缺席,法庭可在其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同意你申索的款額,但表示無力支付;
你可申請撤銷命令及恢復聆訊案件,你可填妥一式兩份的表格18 —「恢復申索申請書」,並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繳付45元的訂明費用。此表格可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及從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然而,如與訟雙方未能於首次聆訊前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均須出席首次聆訊。如與訟雙方願意的話,可於首次聆訊時繼續探討和解方案。
如有需要,你也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如被告人承認我的申索但要求時間繳付全部款額
同意繳付你申索的部分或全部款額;
被告人有責任將抗辯文件及反申索文件給予申索人。
可以。被告人可在聆訊後7天內或在審裁處容許延長的期限內,以及在審裁處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審裁處申請將該命令撤銷。
如被告人爭議我申索的全部或部分
被告人可能採取以下的其中一項行動:
可以。如需有關詳情,請參閱《覆核及上訴》的小冊子。該小冊子可向勞資審裁處登記處索取,或從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爭議你申索的全部或部分,但不提出反申索;
出席聆訊的代表
調查主任會將被告人提出的付款建議告知你。如雙方同意在指定期限付款或同意分期繳付,調查主任便會擬備一份和解條款表格供雙方簽署。有關分期繳付的和解協議一經簽署,對與訟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有需要時,下令與訟雙方提供進一步證據或傳召額外證人,以及押後聆訊至另一天;
如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及沒有出席首次提訊,而審裁官信納被告人已獲知申索,審裁官可於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裁決。審裁官會要求你宣誓作供,確認表格2內的申索內容。如審裁官信納你成功證明申索,便會判被告人敗訴。
被告人可否申請撤銷審裁處在他/她缺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的命令?
如審裁處未能將我的申索書送達被告人怎麼辦?
執行判決並不會因為被告人已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自動擱置,意指只要法庭沒有下令擱置執行判決,你仍有權執行相關判決。
如果你希望由獲授權的已登記職工會或僱主協會代表出席聆訊,你必須先取得審裁處的批准,有關人士方可代表你出席聆訊。
如被告人爭議我的申索並提出反申索怎麼辦?
你須清楚列明缺席上次聆訊的原因及希望審裁官在處理你申請時會考慮的其他理據。
如被告人打算向申索人提出反申索,被告人須儘早提出反申索的申請。
如需有關詳情,請參閱《執行勞資審裁處的裁斷》的小冊子。該小冊子可向勞資審裁處登記處索取,或從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審訊時將會怎樣?
如與訟雙方於首次聆訊前達成和解協議,審裁官將於內庭批准協議,與訟雙方將不需到庭應訊。
你必須在聆訊後7天內或在審裁處容許延長的期限內向審裁處提出申請。
被告人收到我的申索以後會怎樣?
我們致力提供更完善的服務,歡迎各方提出意見及建議,來信請寄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審裁處會在申索書提交後不超過30天排期作首次提訊。
如敗訴,我可以覆核及/或上訴判決嗎?
主審的審裁官會解釋審訊所採用的程序。
同意繳付你的申索款額,但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內付款;
如被告人留待首次聆訊過後或往後的聆訊方確認願意支付申索款額,審裁官會於公開聆訊中作適當的命令。與訟雙方須知道,如申索於首次聆訊當日或其後才得到解決,可能衍生訴訟費用。
如被告人同意繳付我申索的部分或全部款額
在聆訊結束時宣告裁決,或另定日期宣告裁決。
被告人須將一套抗辯文件給予申索人。
除提交抗辯文件之外,被告人須提交文件證明反申索,並以證人供詞的方式列出反申索的相關案情。
如被告人已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我可否執行有關判決?
如因缺席聆訊以致申索被剔除,我應怎樣做?
如被告人對我的申索置之不理又怎麼辦?
如被告人只願意支付部分的申索款額,餘下有爭議的申索項目將會進行審訊。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須通知審裁處是否願意於案件開審之前清繳已同意支付的金額。
聆訊之後
首次聆訊的情況會怎樣?
如被告人通知調查主任,表示願意於首次聆訊之前全數繳付申索款額,調查主任會安排被告人以書面確認他/她的意願。審裁處會發出裁斷書及取消首次聆訊。有關款項可供領取時,審裁處的會計部將會通知你。
首次聆訊並非審訊,審裁官不會於當天審理申索事宜。進行首次聆訊的目的是確保與訟雙方已提交足夠的文件證據支持各自的案情。在合適的情況下,審裁官亦可能為與訟雙方探討和解的可能性。
你可考慮向敗訴方執行判決程序。
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 23 條列明具有出庭發言權的人士。除工會代表以外,與訟雙方一般須親自出席法庭應訊。
爭議你申索的全部或部分,並提出反申索;或
對你的申索置之不理。
聽取與訟雙方的案情;
一般而言,主審的審裁官會
如被告人承認我的申索但無力支付
如被告人沒有依期繳款,你可以申請執行裁斷以討回未繳付的判決款項。有關執行的事宜,與訟雙方應參閱《執行勞資審裁處的裁斷》小冊子。小冊子可於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或司法機構的網站下載。
如與訟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審裁官會指示雙方呈交進一步的證據,並押後申索案件至另一天作提訊或審訊。
被告人如申請將裁斷或命令撤銷,須填寫一式兩份的表格19 —「要求將裁斷 / 命令作廢的申請書」,並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繳付45元的訂明費用。此表格可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及從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合夥公司可由其中一位或多位合夥人代表出席聆訊。
勞資審裁處並不容許當事人由律師代表出席應訊,但你的律師代表可於公眾席觀察聆訊的進行。
服務承諾
與訟雙方應參閱《預備審訊須知》的小冊子瞭解詳情。小冊子可於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或從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法團可由僱員或一位幹事代表出席聆訊。
讓申索人及被告人盤問對方及其證人;
如果情況許可,司法機構會盡可能即時回覆市民的來信。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臨時回覆,並於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如我們未能在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則會發出進一步的臨時回覆解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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