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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ie T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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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受害人相片所佔的篇幅︰另一個重要的修訂是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出處置令,要求有關人士將涉案的影像移除、刪除或銷毀。如有人沒有遵從處置令,除非有合理辯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這可阻止有關影像繼續在網絡上流通,保障受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2]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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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不認識受害人的讀者在看過這些報導後都不會因此而認識受害人,但認識受害人的鄰居、親人、朋友、同事則能輕易地憑著相片,配合報導中的受害人資料辨別或引證到受害人的身份。無論如何只要公眾能夠從風化案報導中識別受害人的身份,報導的人便有機會違反法例。1. 窺淫(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若果受害人或警員以手或衣物把面貌遮蓋,報章通常不會在相片上加「格仔」。就算報章加「格仔」亦只會加在受害人的面部(不包括髮型),有些報導甚至只加「格仔」在受害人的眼睛上。傳媒報導風化案的手法有否違法兩警涉犯風化案於兩法院提堂 二人均稱須聘律師押後訊兩名警員因涉風化案,今天分別於西九龍法院及屯門法院提堂,其中一人被指在港鐵站偷拍女子裙底而被控,另一警則被指在5年前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兩人均要求押後答辯,兩案均押後再訊。被告英裕泰涉偷拍女子裙底被控。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


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刑事條例給予的保障是由「有人指稱發生指明性罪行後」2開始,而不是案件在審訊期間才開始,那麼何時才構成「有人指稱」呢?第156條款7列出了五個情況,款7(a)指出只要有人向警務人員作出「指明性罪行」的指稱,受害人便可以受到該法例的保護。3換言之只要強姦或非禮受害人報案,無論警方最後落案??訴與否、無論律政司最後是否作出檢控,傳媒都不能任意把受害人的資料甚至相片?做n。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一般報導也會透露受害人的工作性質,甚至是工作區域。那麼若有人發布了關於受害人的消息及相片後,他有否抗辯理由呢?若果他能證明他在發布上述事項或消息時,並不知道、沒有懷疑,且沒有客觀理由令他懷疑該事項或消息會使公眾知道風化案受害人的身份,這便是他的免責辯護理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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